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导语 收养登记办理手续

事项编号: 10911 项目类型: 承诺件
项目名称: 收养登记 使用窗口: 市民政局
申办主体: 个人,企业,事业,行政,其他团体 办件类别: 行政服务类
申报条件: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法定期限: 20 承诺期限: 6
办结时限: 6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25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事流程: 1、上报申请材料;2、民政局30日内进行审查;3、窗口核发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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